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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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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14-051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通知,于2014年1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B206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1人,代表股份157,226,57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223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9,696,6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1.7847%;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47,529,9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439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长何清华先生主持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065,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75%;反对16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罗光辉、郑日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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