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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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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中捷资源 公告编号:2014-123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5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4)浙湖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件。在收到本次裁定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杜洪

 被告1:蔡开坚

 被告2:倪席平

 被告3:中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5:仙居县中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6:磐安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7:浙江中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起诉七被告共同为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包括借款本金人民48,000,000元及利息、实现担保权利及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48,000,000元及利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杜洪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6对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额合计56,844,6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三、裁定情况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杜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4年12月15日对上述案件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1—被告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844,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情况

 (一)公司在2014年12月25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文件之前,从未收到与本案相关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借款事项、《担保函》以及该借款纠纷的法院受理、审理等情况均不知情。

 (二)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收到上述文件后,发现附随该案提交的证据中,有以我公司名义盖章并由蔡开坚签字的《担保函》。为查明事实,公司立即与蔡开坚联系,蔡开坚承认曾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在该《担保函》上盗盖我公司公章。

 2、经与蔡开坚核实后,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就其盗盖我公司公章一事向玉环县公安局进行举报,并请求公安部门对所盖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3、公司已聘请律师针对本案收集相关资料,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五、其他诉讼事项

 除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8)。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但因案件应诉程序刚启动,公司无法预计和确认最终连带赔偿金额,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湖商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3、《证据目录》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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