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大会没有否决议案,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时整。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东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蒋英刚先生由于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事周传良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六)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人,代表股份数量495,841,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490,785,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数量5,05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八)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数量16,819,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11,76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数量5,05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九)董事7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1.更换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审计费用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717,679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95,2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议案未向本次大会陈述意见。
2.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698,519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2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6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76,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6%;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弃权23,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6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表决结果:通过。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全权办理本次公司中期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688,859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3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66,4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弃权3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5年原铝产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3,688,859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弃权3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2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666,44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反对2,119,41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弃权33,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申明、廉军魁
(三)结论性意见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签章页。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