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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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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6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共计327,500股,占回购前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份的0.03%。

 2、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0.42元/股,并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2013年11月28日,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14年3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授予数量由2,766.35万股调整为2,746.43万股。同时,董事会对授予条件进行了确认,认为授予条件已达成,决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3月20日。

 3、2014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激励对象实际认购情况将首次授予的数量由24,732,800股调整为24,465,083股,首次授予人数由647人调整为640人。

 4、201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5月6日。

 5、2014年10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邓湘楠、刘方建、秦丰林、吴鹏、张国庭、朱伟平等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鉴于邓湘楠、刘方建、秦丰林、吴鹏、张国庭、朱伟平等6名激励对象已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并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上述6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2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0.42 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上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7,5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已向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6,687,550.00 元,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610488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170,598,250股减至 1,170,270,750股。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4 年 12月 26日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7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12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将智能监控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监控项目”)和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建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科技”)共同实施,其中,以智能监控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14,752.00万元以及智能建筑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4,174.00 万元对大华科技进行增资,合计增资 18,926.00 万元,其余募集资金仍将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上述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大华科技已分别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庆春路支行”)完成了智能建筑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2014年12月26日,公司连同保荐人国信证券与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大华科技、工行庆春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其中公司为甲方、宁波银行杭州分行为乙方、国信证券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71010122001532230 ,截止_2014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 136693281.34 元。甲方该专户仅用于 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中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2630万元,其中: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楼瑜 、 任绍忠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4年12 月 31日)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其中大华科技为甲方、工行庆春路支行为乙方,国信证券为丙方,公司为丁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_1202020229900419112_,截止_2014__年_12_月_9_日,专户余额为_4174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中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4174 万元,其中: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楼瑜 、 任绍忠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4年 12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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