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85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5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签订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快乐阳光 180 天固定收益凭证 1 号 4 期产品认购协议》,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4%)购买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快乐阳光180天固定收益凭证1号4期产品”。相关信息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2月13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超募资金15,000万元及自有资金5,000万元),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该事项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展,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同意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由25,000万元增加至43,000万元。
详细内容详见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13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且不属于风险投资。
二、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快乐阳光180天固定收益凭证1号4期”
2、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额:50,000,000元
4、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5、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
6、约定年化收益率:7.2%
7、产品期限:180天;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29日
8、付息安排: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9、到期兑付资金到账日:到期后第三个工作日
10、资金用途: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
11、收益计算方法:
公司支付的收益凭证认购款,自产品投资起始日起南京证券按约定投资收益率开始计算公司收益,在南京证券收到公司付款后至产品投资起始日之前,南京证券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公司收益并归入产品资产。
投资收益=投资本金×约定投资收益率×180/360,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实际投资天数为投资起始日起(含)至投资到期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若无特殊约定,则投资本金即为公司到账认购金额。
11、费用说明:无
12、税费: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3、违约责任及解决
双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信息系统故障等。—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收益凭证资产损失扩大。任何—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协议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协议当事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收益凭证存续过程中,协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收益凭证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南京证券在本期收益凭证到期后未按期向公司支付收益、本金的,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应付款×违约利率×逾期天数/360。若本协议无特别条款约定,则违约利率为约定的投资收益率的30%。
双方同意,因本期收益凭证认购协议及相关文件而产生的或与本期收益凭证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向那些家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期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南京证券从公司资金账户成功扣划双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收益凭证到期为止。
15、其他
《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前述文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6、投资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
本产品是发行人以其信用发行的,约定到期发行人按协议约定支付固定收益的有价证券,投资者将承担发行人无法按照足额兑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在发行人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时,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处置发行人财产后按照一般债权人顺序对收益凭证持有人进行补偿。
(2)市场风险
投资者的到期收益与兑付由本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约定的产品结构、收益计算方式等要素决定。本期收益凭证无挂钩标的,受到的市场风险影响相对较小。
(3)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指发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国家宏观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地方政府政策及其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法律风险指发行人经营过程中因不完善、不合理的法律意见、文件对公司经营模式和竞争方式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现有法律缺位无法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个别地区执法环境不完善的风险。上述风险的存在可能会使发行人的经营战略无法持续,相关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和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在产品说明书及认购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回购条款下,投资者可能面临需要资金而不能变现的风险或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公司整体性风险,具有与其他风险相互传递、系统性强、突发性强的特点。公司虽然负债规模有限,财务杠杆较低,但假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市场流动性降低或公司融资能力下降的情况,也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南京证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公司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该理财产品为未超过十二个月的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不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品种;
2、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
通过进行适度购买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理财产品,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
回报。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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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68%;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6%。
七、备查文件
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快乐阳光180天固定收益凭证1号4期产品认购协议(产品编号:S51858)、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
2、南京证券认购凭证。
3、交通银行理财赎回记账回执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4-086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4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2,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8%)购买了广发证券“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2014年12月25日,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了《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9%)购买了广发证券“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2月13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超募资金15,000万元及自有资金5,000万元),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该事项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及范围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为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将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由原“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产品范围由原“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调整为“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详细内容详见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2月13日、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二、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广发多添富3、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3、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额:30,000,000元
(其中,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为20,000,000元;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金额为10,000,000元)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产品类型:该资产管理计划不保证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7、业绩比较基准:7.20%
8、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无展期条款
9、产品期限:
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2天,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2月4日
广发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2天,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2月5日
10、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
1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可分离债券、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回购、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银行存款、现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12、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固定收益类及类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等;
(2)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的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等;
(3)类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占计划资产的0—100%;
(4)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13、业绩报酬费:
管理人每周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按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预期约定收益占总收益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占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约定预期收益总和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周计算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季度(不含四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可以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每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则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14、收益分配
(1)收益的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集合计划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分配原则
①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②本集合计划根据每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周计算当周集合计划份额的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满集中支付;
③当周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1分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④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⑤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周收益情况,按当周收益全部分配,若当周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周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周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⑥本集合计划每周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集合计划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⑦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4)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按周计算并分配收益,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15、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计划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适中,为较高风险品种,适合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评定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16、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年费率0.3%。
(4)托管费:年费率0.06%。
(5)业绩报酬费:本集合计划在扣除达到的业绩基准、各项费用及分红等后的剩余收益计入集合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每季度(不含四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有余额,则管理人可以提取不超过此余额的50%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费;每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部分或全部作为业绩报酬费。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17、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①不可抗力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②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托管人由于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⑤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8、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该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该合同签署方,已接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该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该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该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该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①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②本集合计划成立。
(2)合同的组成
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该合同的附件,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说明书中的内容与该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该合同中的表述为准。
19、存在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衍生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其他风险: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风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退出,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若出现系统故障、全部退出等特殊事件导致产品无法实现及时转换或延迟退出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账户资金出现不能及时到账、及时实现收益或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
(4)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5)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①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和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人为或客观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②本集合计划有可能投资于类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述产品具有流动性较差或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存在达不到预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③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集合计划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④股票质押回购(仅作为融出方)主要面临信用风险(指因融资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从而给产品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指由于人员操作失误或外部事件所造成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交易失败、交收故障、违约和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因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占用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管理人在面对仓位调整及退出压力时,尤其是当出现巨额赎回等异常情况时,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市场风险(指当相关证券进入处置流程时,价格波动、停牌、退市、股票限售等原因导致无法处置或处置价格难以抵补所融出资金的风险)等风险。
⑤合同条款变更的风险
在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合同中约定委托人若未在约定或指定时间内以约定方式表示意见,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2)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也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⑥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委托人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进行本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签约及后续业务办理时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业务办理时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另外,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由于密码丢失或盗用所带来的操作及交易风险。
⑦电子对账单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向委托人提供电子对账单(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管理人网站服务等方式),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资料。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而不能有效接收电子对账单。
⑧参与和退出不确定的风险:(1)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2)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委托人全额退出或者部分顺延退出。(3)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000份,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剩余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⑨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2人,或者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3000万元,导致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⑩收益不确定的风险:(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和新股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无法获得业绩基准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7)其他风险:
包括1、技术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2、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4、因业务竞争压力而可能产生的风险;5、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6、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集合计划终止时,证券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三、公司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措施
本集合计划理财产品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品种,产品期限为42天。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3、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4、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
通过进行适度购买理财产品,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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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68%;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6%。
七、备查文件
1、广发证券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同、份额公告、对账单;
2、广发证券多添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合同、份额公告、对账单。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