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8月20日,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寄送的胡玲玲、胡黎辉两原告的起诉材料,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并要求民事赔偿。截至诉讼有效期内,陆续有79位中小股民向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及起诉金额总计约981万元,宁波中院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章节。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宁波中院的民事判决书,胡玲玲等79名原告起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波中院在综合考量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及被告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自身投资的风险因素后,确定本公司承担20%的差额损失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79件民事纠纷案件中,其中1件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本公司需承担的诉讼赔偿金额及相关诉讼费合计大约15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已有少部分本案原告提起上诉。本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