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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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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宝安地产 公告编号:2014-35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年3月起,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陆续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号、第6号、第9号至第30号、第41号,(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1号至第27号、第36号至第52号、第115号至第128号、第148号至第154号、第156号至第161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中院分别立案受理胡长青等86人(以下简称“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2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2-48)。原告认为:因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所涉资金利息损失,合计约2075万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号、第6号、第9号至第30号、第41号,(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1号至第27号、第36号至第52号、第115号至第128号、第148号至第154号、第156号至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共计86份。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对其股价形成实质性影响,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的损失,是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导致的个股股价变化而发生的,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本案也就不再涉及原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问题,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后续事项,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号、第6号、第9号至第30号、第41号,(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1号至第27号、第36号至第52号、第115号至第128号、第148号至第154号、第156号至第16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86份。

 2、《民事判决书》86份。

 特此公告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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