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51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3日(星期二) 9:30 时;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15:00 至2014年12月23日15:00 的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主持人:孙国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7,461,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5.29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453,6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2.08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07,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206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117,13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39%;反对股40,052,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276,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117,13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39%;反对股40,052,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276,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117,129,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39%;反对股40,052,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279,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117,129,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39%;反对股40,052,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279,4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史兆俊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85,615,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4.37%;反对股40,057,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31,788,96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0.19%。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85,615,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4.37%;反对股40,057,3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44%;弃权股31,788,96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0.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3日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52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北京四环与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公司决定以北京四环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协商后以1亿元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四环45%股权给维达法姆。并且维达法姆以持有的白介素2、干扰素、EPO、G-CSF等舌下含片专有技术经评估后作价1亿元支付受让的45%股权。(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0-28号)
《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如约履行,将北京四环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维达法姆名下;而维达法姆所持有的白介素2、干扰素、EP0、G-CSF等四类产品的技术资料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且维达法姆在中国进行的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基于此事实,公司就与维达法姆、第三人高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北京四环、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维达法姆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45%的股权返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维达法姆承担。(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1-26号)
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北京四环与维达法姆于2012 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2-27号)。
维达法姆认为虽然解除了《协议书》,但由于其已经依约将技术交付给二被告,公司、北京四环实际已经占用使用该技术近两年之久,公司、北京四环使用技术期间已给维达法姆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公司、北京四环在此期间却利用原告技术的独家使用权获得了巨大利益,应予以赔偿损失,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北京四环向原告赔偿损失16,950,684元人民币。(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临-2013-2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三千五百零四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尚不得知维达法姆是否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4-53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程度胜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程度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程度胜先生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公司对程度胜先生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