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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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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电视院线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4-066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电视院线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华有线)正式签署了《电视院线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开展“电视院线”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双方

 甲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中的“电视院线”是指,以高清视频点播的方式在“有线数字交互平台”上开设的栏目,以电影院线的运营模式,定期推出在线或刚刚下线的电影,有固定的上线、下线时间,影片采用单片付费点播的方式向用户收费。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注册号: 11000000090593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章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036.09 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29日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 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有线电视自有界面发布广告(不得在收费点播节目中发布广告);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08 月 10 日); 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 IP 电话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8 月 1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 08 月 13 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

 1.1双方合作初期,将以CP方式进行合作;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再以SP方式合作,即,甲方通过其高清交互平台上的“电视院线”栏目,向甲方视频点播(VOD)服务行政区域内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服务。

 1.2 甲乙双方向甲方视频点播(VOD)服务行政区域内的高清交互用户提供节目的服务,以单片按次点播收费的模式为主。

 2、权利义务

 2.1 甲方负责提供“电视院线”栏目在甲方高清交互平台的入口位置及页面开发。

 2.2 在合作初期,双方以CP方式进行合作,乙方提供节目,甲方负责院线栏目管理、页面开发、审核、编排、宣传、上线、计费及结算;实现SP合作方式后,乙方作为高清交互平台“电视院线”栏目的项目所有方,负责“电视院线”统一门户管理、节目内容编排策划、审核更新以及系统维护等工作,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系统对接工作。

 2.3 为保证电视院线产品的统一性,凡乙方提供且甲方未上线的节目,甲方应保证上线及运营。

 2.4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每日“电视院线”栏目的点播原始数据和每月“电视院线”栏目的销售对账单。甲方需确保点播、订购数据公正、公开,定期向乙方提供栏目结算系统数据,包括用户收视、计费数据等,并向乙方公开“电视院线”在甲方BOSS系统里的订购数据,并允许乙方核查数据的准确性。

 2.5 甲方不得将乙方授权予甲方用于“电视院线”栏目的影片在其他栏目或平台使用,甲方保证“电视院线”栏目中禁止出现盗版现象、超出影片授权期限使用等情况,若发生上述情况,全部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6 乙方配合甲方在甲方网络覆盖区域内开展“电视院线”的相关运营工作。

 2.7 乙方确保向甲方高清交互平台“电视院线”栏目提供国内外最新、最热的,适合“电视院线”风格的影视内容。

 2.8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的“电视院线”中的节目版权完整、有效。对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视院线”中的节目引起的版权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后续与上游版权商进行版权纠纷的解决时,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3、结算与支付

 3.1 分成比例

 甲乙双方对甲方平台的“电视院线”栏目协商定价,甲乙双方对在甲方平台节目播映过程中的合作收入,按税前40%:60%的比例进行分账,即甲方40%,乙方60%。

 3.2 对账方式

 本协议期限内,每一自然月结束后的5日内,甲方应根据用户点播数据和分成比例向乙方提供上月分账结算清单,甲方须保证BOSS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双方对账无误后签章确认。若发生用户退费,甲方有权在当期或后期结算时相应扣减。

 3.3 结算方式

 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成收入结算。甲方将应付的上月/季分账收益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乙方收到甲方分账收益后的10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保密条款

 双方均同意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协议执行中获悉的对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若由于一方单方面的不当信息发布而导致合作失败或给对方造成损失,披露方应予以赔偿。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

 5、知识产权

 双方保证本方所提供的内容或技术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若发生一方因使用对方提供的内容或技术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版权、商标)的情形,提供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期为期三年,至合作期满终止。

 四、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协议的正式签署,公司将以CP、SP的陆续合作方式,全面引入歌华有线“电视院线”产品和内容,并通过双方后续平台的深入对接,实现“电视院线”产品在公司服务区域内的落地,确保“电视院线”产品内容更新、点播的实时性与同步性,在为公司广大双向业务用户及时呈现国内外最新、最热,且具有“电视院线”产品风格的影视节目内容的同时,配套打造并全面夯实公司“客厅文化”产品,及大地丰富和满足广大群众与用户的业余文化生活。同时,在本协议的合作期限内,公司将通过积极的产品业务营销与推广,全面打造并巩固“电视院线”产品的知名度,逐步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和业务粘性,在丰富公司视频点播业务产品线和内容的基础上,有效拉动公司视频点播业务收入的增长,不断提升公司增值业务收入的比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对公司业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4-067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视频点播业务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视频点播业务合作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就开展视频节目或视频业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作双方

 甲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注册号: 11000000090593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章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6,036.09 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29日

 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 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有线电视自有界面发布广告(不得在收费点播节目中发布广告);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08 月 10 日); 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 IP 电话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8 月 13 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 年 08 月 13 日);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定义

 1.1平台:在合作区域内,甲方拥有的有线数字电视高清双向业务集成平台。

 1.2订户:指在甲方平台订阅视频点播业务、经甲方合法授权的付费电视用户。

 1.3节目: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甲方平台上进行播放的视频点播产品,以下简称节目。甲乙双方可以就单个或多个节目展开合作,也可以就经过乙方编排所形成的综合性整体节目包进行合作。

 1.4视频业务: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在甲方平台上进行播放的不可分割的综合性整体视频点播产品包,以下简称业务。

 1.5合作区域:甲方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覆盖区域

 1.6 授权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指基于公众接收信息为目的,以无线、有线、网络或类似技术设备,及声音或影像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网络点播、网络直播、网络下载、IPTV、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吧院线等服务方式。

 2、 合作目的

 扩展乙方节目的销售市场;丰富甲方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内容;增加甲、乙双方的业务收入。

 3、 合作方式

 3.1乙方作为节目提供方,将其持有的,经过授权许可的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节目,交付甲方,并授权甲方在其平台上为订户提供服务。

 3.2甲方作为节目播放方,依法对节目进行审核后,利用其现有资源,完成节目推广、销售,向在甲方平台上点播乙方节目的订户计收费用,并提供售后服务。

 3.3 业务合作期间,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提供节目(或业务)内容,负责将节目(或业务)内容传输至甲方平台,负责专区EPG用户界面系统的建设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系统部署、产品开发过程中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设备部署及维护等工作。

 4 、合作期限和区域

 4.1合作期限三年,自 2015 年1 月1 日始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止。

 4.2 合作区域:甲方有线数字电视网络所覆盖的区域。

 5、合作内容及交付

 5.1双方合作内容为:包括影视剧特色产品、教育产品等视频节目或视频业务。

 5.2乙方在节目交付的同时,为甲方提供节目片目、节目授权书和每个节目明确的授权期限。如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乙方提供的节目有版权过期的情形,乙方须及时用同等质量的其他节目替换。

 6、收益结算和分配方式

 6.1节目销售收入的分配方式

 6.1.1具体合作模式(买断或分成)、收入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双方将根据实际合作的业务产品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6.1.2节目销售收入确定:甲方负责依托BOSS管理系统对乙方提供的节目进行加密及计费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BOSS管理系统中涉及乙方提供节目的用户相关数据,这些数据应包括:节目包用户数、销售额、按次点播节目名称及点播次数。如需增加数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6.2乙方应得收入的结算周期和支付方式:

 6.2.1节目或业务正式运营后,节目销售收入每季度结算一次。

 6.2.2甲方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20日前就上季度乙方应得分成金额进行结算,并将相关报表提供给乙方作为对账依据,乙方应在收到报表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帐结果。若乙方未按时反馈则视为对帐无误。

 6.2.3对帐无误后乙方按上季度应得的分成金额向甲方开具正式票据,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发票金额将款项汇入乙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6.2.4甲方应在合作期限内保留与本合同有关的准确无误的账册和记录。在该期间,乙方有权经事先书面通知,审查和审计合作期限内甲方的账簿和销售记录中任何与乙方有关的信息,以核实与节目相关的销售信息。审计应由具有资质且经双方一致同意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费用由乙方负担。若审计结果显示甲方任何报表所列应付予乙方的收视费分成金额存在5%或以上的遗漏,则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该遗漏的分成金额,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7、视频点播业务的开展

 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提供节目(或业务)内容,

 负责将节目(或业务)内容传输至甲方平台,负责专区EPG用户界面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7.2甲方接收节目后,有权对节目内容按本合同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拒绝播出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或修改,此审核不免除乙方对其提供的节目内容合法性及权利正当性的担保义务。

 7.3甲方负责节目内容在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平台上正常播出,并负责播出系统维护、节目加密等技术保障工作。

 7.4甲方负责合作节目的营销工作,并对订户收费。

 8、保密条款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以下信息:本合同内容,在本合同的谈判、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所获得的对方技术资料、档案资料、经营资料和其他资料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8.2本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为有效。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迟延1日,按应付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应付金额的20%。

 9.1.2甲方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节目,每发生1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9.1.3合作期限内甲方隐瞒或虚报数据,由此导致少付给乙方分成金额的,按少付金额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如未按时提供节目或所提供的节目数量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每发生1次,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9.2.2如果甲方因乙方提供的节目存在版权问题而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每发生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9.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9.4违约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守约方为主张赔偿、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所产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四、对公司影响

 通过本合同的正式签署,公司将在双方未来的合作期限内,向歌华有线陆续输出包括,具有公司特色的影视剧、教育等内容产品或视频业务。向公司服务区域以外的市场,全面推广公司增值业务产品与服务,在有效延长并拓展了公司内容产品生命周期和服务范围的同时,真正实现合作双方资源共享、利益分成的双赢。未来,公司将通过双方的深入合作,积极储备和研发适应外部市场环境需求的节目内容与业务产品,全面打造本地市场与外部市场需求的差异化服务,在全面升级公司内容业务产品线的基础上,有效拉动公司增值业务收入的增长。本次合作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对公司业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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