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财会〔2012〕582号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6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了26,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以下简称“平安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60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103号文同意,平安转债于2013年12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113005”。平安转债期限为自发行日起六年,即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转股期自平安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平安转债到期日止,即2014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转股代码为“191005”,初始转股价格为41.33元/股,目前转股价格为41.22元/股。截至2014年12月19日,尚未转股的平安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3,014,905,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88.52%。
根据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pingan.com)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条款)募集说明书》的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公司A股股票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22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22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平安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2月9日为40.63元/股,自2014年12月10日起调整为41.22元/股)的130%,首次触发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执行董事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平安转债相关事宜,因此经本公司全体执行董事决议,决定行使平安转债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平安转债全部赎回。
本公司将尽快披露《关于实施平安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明确有关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