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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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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4-05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报告,东方贸易因保证合同纠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苏州隆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湖”)发生民事诉讼,诉讼金额92,658,170.4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11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2014年12月 22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4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东方贸易与苏州隆湖的保证合同纠纷。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苏州隆湖作为上海泓星物贸有限公司和上海浩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人)的保证人参与签署了《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苏州隆湖为债务人拖欠东方贸易的79,421,289.45元人民币债务本金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债权人为解决对债务人债务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债务人承担。

 鉴于债务人未能及时向东方贸易偿还《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书》所约定的债务,东方贸易对保证人苏州隆湖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一)苏州隆湖承担《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书》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所欠东方贸易本金79,421,289.45元;

 (二)苏州隆湖承担《债务确认及偿还协议书》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向东方贸易支付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给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息10%计算的利息(以79,421,289.45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止的利息为13,236,881元);

 (三)苏州隆湖承担本案差旅费、调查费、行政性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四)苏州隆湖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审理及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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