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8日就与征收部门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签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进行公告(以上事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的鑫科材料临2014—092号公告)。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征收总补偿款为人民币 17,276,120.10 元。首付5,716,254.80 元,余款为 11,559,865.30 元,待房屋整体拆除后付清。
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了首期征收补偿款5,716,254.8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壹万陆仟贰佰伍拾肆元捌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补偿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将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在收到后续征收补偿款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