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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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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购买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2014-04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购买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本公司及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进出口公司”)与波音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协议,向波音公司购买60架波音B737系列飞机(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交易概述

 本公司及国航进出口公司与波音公司签订协议,本公司向波音公司购买60架波音B737系列飞机。

 2、交易各方

 1)本公司,作为买方,主要业务为航空客运、航空货运及航空相关服务;

 2)国航进出口公司,作为本公司的进口代理,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

 3)波音公司,作为卖方,是一家于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业务之一为飞机制造。

 本公司确认,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本公司董事所知,波音公司及其各最终权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均不是本公司的关联方。

 3、交易标的

 60架波音B737系列飞机。

 4、交易对价及定价情况

 每架飞机的基本价格包括机身、附加部件及引擎的价格。据此,前述60架波音B737系列飞机的基本价格合计约为58.88亿美元(公开市场报价,2012年7月价格),飞机价格需按公式计算后予以调整。波音公司以贷项备忘录的形式给予本公司较大的价格优惠,该贷项备忘录是协议各方经公平磋商后确定的,本公司可使用贷项备忘录支付波音飞机的最后缴付款项,或者购买波音公司产品及服务,因此本次交易的实际对价低于前述飞机基本价格。本次交易的协议是根据行业惯例协商订立的。本公司相信本次交易所获价格优惠对本公司机队的单位经营成本没有重大影响。

 5、付款及交付

 本次交易的对价将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在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拟购买的前述飞机计划于2016至2020年分批交付。

 二、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公司将以业务营运、商业银行贷款、其他融资工具所得现金为本次交易提供资金。本公司预计本次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现金流状况或业务运营构成任何重大影响。

 三、本次交易的理由及益处

 本次交易将扩大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机队的运载能力。不考虑可能基于市场环境和机龄而对机队做出的飞机退出等调整,以本集团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可用吨公里计算,本次交易将使本集团运力增长约8%。

 本次交易有利于本公司优化机队结构及运力的补充,符合本公司的市场需求。本公司预期波音飞机的成本效益表现将会更佳,并为乘客提供更舒适的服务。

 本公司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本次交易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尚待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次交易使本集团增加的运力未达到本集团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可用吨公里的50%,故本次交易无需取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11     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4-04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实施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自2013年12月20日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并拟在2013年12月20日之后的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截至2014年12月19日止,中航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中航集团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1,010,000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01%。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982,871,01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3.3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中航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6,983,881,013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37%。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依据承诺,中航集团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航集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聘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中航集团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就本次增持,中航集团已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增持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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