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15:00至2014年1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人,代表股份201,839,3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2,633,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9,658,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反对2,138,7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452,6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反对2,138,7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弃权4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罗勇律师、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鲍玉刚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