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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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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工 公告编号:2014-4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诉本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0号。判决结果为:驳回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3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花旗银行诉本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

 1、案件有关当事人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概况

 据花旗银行起诉状陈述,本公司与其签署了《交易确认书》等一系列文件,约定了美元/波兰兹罗提的普通外汇远期买卖交易事宜,花旗银行与本公司就是否支付该外汇远期买卖合同项下欠款发生争议。

 本案件起因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2年2月29日披露的“2012-10号 柳工关于远期外汇交易事项的公告”。

 3、诉讼请求概况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普通外汇(美元/波兰兹罗提)远期买卖合同项下欠款美元8,969,098.96元、罚息美元29,187.75元,共计合人民币56,901,565.83元以及自201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罚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一审判决情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外汇(美元∕兹罗提)远期买卖合同和外汇(兹罗提∕美元)即期买卖合同项下付款差额8,969,098.96美元和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按照LIBOR利率+1%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罚息并入上月欠款本金计收复利);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此判决,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披露了《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28)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终审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我公司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25,944元,由我公司负担。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2年度将花旗银行要求支付的欠款8,969,098.96美元计入预计负债,除上述罚息和复利(依据双方原约定另行确定后支付,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终结果)、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外,公司支付该项欠款本金对本期利润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0号。

 特此公告。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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