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2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沈东进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90,339,0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05%;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1,878,8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3%,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467,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2%;有表决权股东1人,代表股份7,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1,87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5人,代表股份122,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二、提案审议情况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兆嘉公司提供10500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31,878,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22,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方中住地产开发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