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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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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14-012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09瑞贝卡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26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12月29日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8日发行的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息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瑞贝卡

 3、债券代码:123003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09瑞贝卡债”持有人可按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29日)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09瑞贝卡债”申报回售,根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9瑞贝卡债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此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40,000手,回售金额为40,000,000元。本公司已于回售资金发放日(2012年12月28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09瑞贝卡债”回售本金及应计利息额完成资金清算交割,并于2012年12月28日申请注销该部分“09瑞贝卡债”,故目前本公司存在的有效债券为人民币2.6亿元。

 5、债券期限:6年(含发行当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20%

 7、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可选择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止。

 9、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9年12月28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12月28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债券登记日。

 11、付息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1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资信评级情况:2014年5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交易。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每手“09瑞贝卡”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2元(含税)。

 1、本期债券二级市场现券交易实行T+1日逐笔全额结算,即当日买入债券的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下一交易日日终将交收成功的债券登记至投资者账户。

 2、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12月25日;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4年12月26日。最后交易日买入并在权益登记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享有本期债券利息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投资者不享有兑息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2014年12月26日

 2、本次兑息日:2014年12月2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瑞贝卡”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向非居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瑞贝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有全

 地址:河南许昌县瑞贝卡大道666号

 联系人:胡丽平

 联系电话:0374-5136699

 传真:0374-5136567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人:李建新、刘骁

 联系电话:0371-65585677

 传真:0371-65585677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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