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4-050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剑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0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6,450,000股新股。2014年11月神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62,050,984股,该等股份已于2014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刘志坚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刘志坚的持股比例由2014年12月2日的35.25%下降至29.52%。
一、股东变动情况
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62,050,984股将于2014年 12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股份将变更为38,205.0984股。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刘志坚持有公司11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5.25%。本次权益变动后,刘志坚持有公司112,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52%。本次变动后,刘志坚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下降至30%以下。
二、其它相关说明
本次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4-051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神剑股份”、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6名投资者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凯华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神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