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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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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衡量金融体系改革成效的主要标准

 金融体系改革是否成功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衡量判别,从金融角度看,主要的衡量标准可以考虑包括如下十方面内容。

 其一,货币政策调控方式是否有了明显改变?其中包括:运用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行政管控新增贷款的状况是否已经消解,人民银行是否已经主要依靠运用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间接调控手段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程度是否明显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体系是否形成等。

 其二,金融体系运行是否有效降低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提高了各类资金供给者的金融资产收入水平?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金融体系改革提高效率方面的衡量标准,不能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水平、业绩水平(如利润水平)等经济指标是否提高为标准,而应以实体经济部门的经济效率为标准。

 具体来看,一是,应有效降低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不仅包括有效降低大中型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应当包括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包括融资渠道窄、融资数量少和融资成本高)问题,从而使实体企业的融资渠道明显拓宽。具体指标的判别是:在实体企业融资总量中贷款所占比重明显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数量明显上升,例如,小微企业占贷款余额的比重明显提高等。二是,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金融资产收入水平,以能否有效提高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进入金融市场的程度为前提。例如,公司债券直接向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发行的比重明显提高,从而在公司债券等直接金融工具持有人结构中,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持有比重明显提高,在直接金融产品交易中由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实现的交易额占比明显提高等。三是,实体企业之间运用商业信用机制展开商业活动的禁令是否已经解除,与商业信用相关的金融产品是否得到了充分发展。

 其三,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是否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不变或上升意味着,实体经济部门为金融服务支付了更多成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卖方垄断格局没有打破,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继续上升,这不是金融体系改革应有的结果。

 其四,存贷款余额的增长率是否有效降低?与此对应,运用银行信用再创造货币的机制是否减弱?其中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收入结构是否有了明显变化,非生息收入比重是否明显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金融市场服务的程度是否明显提高;金融产品创新是否明显增加等。

 其五,普惠金融是否得到了充分发展?其中包括:支持服务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金融创新、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境、加强消费者保护等内容。

 其六,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是否已经形成?其中包括: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制是否已经实现,在此基础上,备案制是否已有明确的制度保障;债券交易的无形市场(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公司债券交易)是否已经建立;国债发行的期限结构是否已包含短中长各期、规模是否已对金融产品的价格形成有着市场基准的影响力;国债交易是否已形成无形市场,在此基础上,国债收益率曲线是否已经完善从而能够发挥市场基准的作用等。

 其七,以交易规则不同为划分标准的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是否建立?其中包括:股票发行注册制是否已经实现,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是否已经分立(分立的标志是,它们按照不同的规则分别展开运作);是否已经建立了以证券公司网络系统为平台、以经纪人为核心的新层次股票市场;是否健全了做市商机制,以维护股市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的客户群是否已形成等。

 其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是否加快?其中包括:转变跨境资本流动的管理方式是否已经实施,是否更加便利地落实实体企业的“走出去”战略?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等是否已取得明显进展?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建立和完善等。

 其九,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是否已经形成?其中包括:存款保险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商业性保险制度是否完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是否形成等。

 其十,金融监管体系和机制是否完善?其中包括: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或金融监管的负面清单)是否已经形成;金融监管重心是否已转移到以功能监管为主;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举措是否协调从而监管合力是否形成;金融监管举措与货币政策调控机制要求之间是否协调;是否建立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和大而不能倒等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金融体系改革的衡量判别的标准只是基于现阶段提出的一些设想,因此是初步的粗浅的,随着相关研究探讨的深化和实践的深化,这些衡量判别标准不仅将更加具体化,而且将发生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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