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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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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拓展
资本市场改革空间
□本报记者 蔡宗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讨论已久的证券法修改已进入关键时刻。市场普遍预期,证券法修改在明年两会或有定论,在此之后包括注册制改革在内的其他资本市场改革将获得更大腾挪空间。证券法如何修改尚未公布,但从业界讨论中不难一窥方向。

 监管部门提出十项建议

 对于证券法修改,此前,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曾透露了证监会初步形成的修改完善证券法思路,建议包括十个方面:一是完善证券品种范围规定。要从证券的固有属性和证券监管的内在逻辑出发,立足于科学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防范监管套利的现实需要,合理定义证券概念,适当拓展证券范围。二是完善多层次市场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特点,以及公开程度、性质类型不同的产品特点,对相应层次的市场进行梯级定位,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交易方式、市场监管模式等方面有所区别,并在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建立灵活的转板机制。三是完善证券公开发行制度。要立足于关注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设定公开发行条件,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要求,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制度安排。四是完善证券私募发行制度。要合理界定公募与私募的界限,立足于私募发行非公开的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合理安排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要求。五是完善债券市场制度。要立足于构建以公司信用为基础的,不同于股权特点的市场化的债券制度,在发行条件、交易制度、审核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规则要求,推进建立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六是完善并购重组制度。七是完善退市制度。八是完善证券无纸化制度。九是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总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经验基础上,建立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统一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十是完善监管执法制度。适应资本市场的特殊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和制度安排。

 这十项建议涉及的改革中,关于并购和退市的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实质性进展,债市、特别是证券公开发行制度的改革正在等待证券法修改给予更多的操作空间。

 呼吁扩大证券稽查执法权限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贺强则在其提交的提案中对证券法修改提出了14条意见,除部分意见与证监会建议相似外,他还建议完善涉外法律制度,服务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执法有效性;完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从法律层面为我国金融体制从分业走向混业预留一定的空间。

 对于证券法修订,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当务之急是使资本市场与生俱来的投资属性康复,直接融资功能的激活必然会水到渠成。他认为,此次修订应加大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建议证券法设立专章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为彻底扭转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建议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证券法的修订还应提升证监会的公信力。他指出,在大刀阔斧推进IPO注册制改革的同时,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证券法进一步充实证券稽查执法力量,扩大稽查执法调查权限。为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充分利用行政监管的信息资源,建议证券法借鉴澳大利亚的先进经验,明确赋予证监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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