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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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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一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2,256万股的3.86%。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为每股9.75元。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共226人。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八、本激励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财务业绩指标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个解锁期或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标的股票可以递延一年至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第三个解锁期未达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九、激励对象认购标的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二、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确认后予以公告。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吸引和稳定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业务)人员,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26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和数量

本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8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22,256万股的3.86%。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0万股,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激励对象中,侯红军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世江先生系翁婿关系(二女婿),李凌云女士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女关系(长女),李云峰先生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子关系。

拟授予侯红军先生、李凌云女士和李云峰先生限制性股票的主要原因是:

(1)侯红军先生目前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及经营目标的实现将发挥重要作用。侯红军先生同时也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长期致力于氟化盐行业的科技开发、技术创新,主持或参与了多项科技攻关项目。侯红军先生2000年、2004年被聘为中国有色金属学会轻金属冶金学术委员会第四届氟化盐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氟化盐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2002年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2004年、2007年被聘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第一专家委员会委员、第二届专家委员会常务委员、2007年被聘为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2011年担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会长、2012年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氟化物分会副会长、专家组组长。2014年被科技部聘为国家科技计划评审专家、被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聘为“2014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和“2014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此,侯红军先生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2)李凌云女士在股份公司成立伊始即在公司任职,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目前任公司董事,主管投资事务和外经外贸工作,并担任子公司焦作氟多凯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多氟多(抚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李凌云女士多年来一直勤勉尽职地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在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做出了很大贡献,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李凌云女士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

(3)李云峰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全面经济工作,重点抓好电子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并担任子公司河南省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参股子公司河南红土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李云峰先生2002年7月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勤勉尽职地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服务,在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做出了很大贡献,也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李云峰先生成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合理性,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其所任职务、岗位重要性相匹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侯红军先生、李凌云女士和李云峰先生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授予侯红军先生、李凌云女士和李云峰先生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时,李世江先生及其他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第五章 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及限售规定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30日内确定,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享有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和拆细增加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四、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75元,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9.49元/股(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为每股9.75元。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层面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财务业绩指标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第一个解锁期或第二个解锁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标的股票可以递延一年至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时解锁;若下一年仍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第三个解锁期未达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时,该部分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公司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以及对限制性股票成本的估计等因素,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有利于公司快速、持续发展的角度,合理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为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则其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 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60万股,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为准。

假设以2015年3月1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为18.89元/股(以2014年12月18日收盘价作为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估计),授予价格为9.75元/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为3,502.43万元,在激励计划禁售期内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则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在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及派发现金股利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时,则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发现金股利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经调整后的价格P小于1,则取价格P等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仍按规定时间解锁。

二、公司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公司如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无情形。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

(一)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二)离职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的,则激励对象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后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

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被公司辞退的。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离职后尚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三)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进行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四)退休

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死亡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公务而身故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解锁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4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3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30%

多氟多、公司、本公司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会指多氟多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指多氟多监事、监事会
股东大会指多氟多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考核管理办法》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指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多氟多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日指多氟多将标的股票授予激励对象的日期,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30 日内确定授予日,并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需为交易日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比例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

侯红军董事、总经理303.49%0.13%
李凌云董事303.49%0.13%
李云峰董事、常务副总经理303.49%0.13%
韩世军董事、副总经理101.16%0.04%
陈岩董事101.16%0.04%
杨华春副总经理101.16%0.04%
程立静副总经理202.33%0.09%
陈相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33%0.09%
郝建堂副总经理202.33%0.09%
谷正彦副总经理202.33%0.09%
小计20023.26%0.90%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等(216人)66076.74%2.97%
合计860100.00%3.86%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锁期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解锁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40%
第二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30%
第三个解锁期以2012-2014年营业收入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7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以2012-2014年净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30%

考核等级优秀(A)良好(B)合格(C)待改进(D)
考核得分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9分以下

限制性股票

应分摊总成本

成本分摊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
3,502.432,032.691,057.45365.27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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