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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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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3 证券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4-071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7日—2014年1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倪良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393,106,9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54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393,064,2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4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5%。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及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项目贷款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06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06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06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7%;反对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倪良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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