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参股公司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12月9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裁定受理,并指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上述有关事项详见2013年12月7日和2014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2014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转来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西中民四破字第0006-1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具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继续关注参股公司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民事裁定书》【(2013)西中民四破字第0006-10号】。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