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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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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4-061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12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12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重庆港九2013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

关联董事熊维明先生、黄继先生、张强先生、曹浪女士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均表示同意。

本议案的独董意见:

公司薪酬考核小组按照《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对公司高管人员2013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公平合理。董事会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平。同意公司高管人员2013年度薪酬按《重庆港九2013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执行。

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股票代码:600279 股票简称:重庆港九 公告编号:临2014-062号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06号重庆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3,722,3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43 %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9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1,068,95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56 %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万发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会议监事4人,公司监事李鑫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2名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算)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比例

(%)

是否通过
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23,635,39899.9684,6370.042,3000.00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23,635,39899.9684,6370.042,3000.00
3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223,641,39899.9678,6370.042,3000.00
4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23,641,39899.9678,6370.042,3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1项和第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比例

(%)

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6,282,02099.6784,6370.322,3000.01
2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6,282,02099.6784,6370.322,3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赖宏律师、鞠毅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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