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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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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4-095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014年10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并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10月30日、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7日、12月4日、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目前,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及评估机构等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包括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尽职调查、方案论证、审计及评估等。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并披露有关结果后复牌。

 因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4-096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7日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修改议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15:00 至2014年12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中京路1号公司会议室。

 (五)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76,493,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40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6,204,5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16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89,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76,493,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 “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胡义锦、袁嘉妮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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