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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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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丹甫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2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原告”)就与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5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93号,该案符合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青神县丹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志中

 被告: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番公路五沙段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邦

 2、案件起因概况

 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压缩机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票到45天支付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付款按照货款总额计算每天向供方支付2%。的违约金。”

 《压缩机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前分多批向被告供应了货物。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以《往来询证函》的形式经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24341.65元。

 双方核对账务后,2014年9月30日、2014年10月被告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分别支付了500000元、 873950.01元货款。原告又于2014年10月分两次向被告供应价值221400元和212482元的压缩机。被告向原告退回价值98208元的压缩机,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086065.64元。

 针对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原告多次致函及上门催收,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86065.64元(大写:陆佰零捌万陆仟零陆拾伍圆陆角肆分);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6311.49元(大写:壹佰肆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圆肆角玖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其他未决诉讼事项

 2014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眉民初字第99号,眉山中院已受理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与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眉山市衡锋铸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搬离原告土地、房屋;(2)判令被告四川景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至搬离之日为止的租金,暂定为10,636,144元(暂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3)判令被告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租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开庭审理,目前尚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最终财务数据将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为准。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93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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