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2月15日(周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4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5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王建军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人,代表股份数105,958,7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68%。其中关联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达森投资有限公司、吴永杰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10,513,7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51%。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5,69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7%。议案1、议案2、议案3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达森投资有限公司、吴永杰回避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5,696,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9人,代表股份4,817,4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4%。
2、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卢胜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达森投资有限公司、吴永杰回避表决。
同意10,306,5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反对206,188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9,755,3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2.79%.
表决结果:本议项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签署<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步森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艳等十四名自然人关于终止步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达森投资有限公司、吴永杰回避表决。
同意10,405,3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反对107,388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9,854,1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3.73%
表决结果:本议项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会申请撤回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议案》;
关联股东步森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达森投资有限公司、吴永杰回避表决。
同意10,306,55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反对126,052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弃权81,13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13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票数9,755,30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2.79 %。
表决结果:本议项获得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卢胜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