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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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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1 证券简称:时代万恒 编号:临2014-052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5日下午14时,在辽宁时代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三)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魏钢先生主持。会议以表决票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刘锡铭、周春发、陈枫、独立董事王立海、王庆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谢长升、王悦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为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02,511,65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反对246,9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24%;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赞成2,134,082股,赞成票比例为89.63%;反对246,920股,反对票比例为10.37%;弃权0股,弃权票比例为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赵妍律师、韩文君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报备文件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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