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诉状、(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33号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黄永宏
被告二:曲绍强
被告三:河南思奇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三对(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圳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包括贷款本金人民币8,709,199.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暂计至2012年9月10日为人民币1,014,980.36元,应计至清偿日)、诉讼费人民币8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四在人民币110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请求债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与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五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请求债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深圳银思奇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银思奇”)系被告四原子公司(出资额7200万元,占90%,被告四已于2010年6月将深圳银思奇转让),被告四作为深圳银思奇控股股东期间,在深圳银思奇公司2008年增资3000万元后,将其出资转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因深圳银思奇公司已无财产可用于清偿债务,被告四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深圳银思奇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一担任深圳银思奇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应与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