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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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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
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保本期为18个月,第一个保本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目标收益率为15%,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截至2014年12月5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已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5%的目标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将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定为2014年12月17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现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说明如下,投资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详细阅读适用于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合同,以了解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有关安排: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赎回日为2014年12月17日(含)起至2014年12月24日(含)止(即基金合同中“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将第一个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并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2014年12月25日(含)起至2015年1月15日(含)止。其中:自2014年12月25日(含)至2015年1月14日(含)止,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5年1月15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18个月,第二个保本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该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其余部分自动赎回,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将相应提前;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该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若本基金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实际的过渡期结束日期和第二个保本期起始日期将早于上文设定日期,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报刊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和留意。

 4、申购赎回业务开放及暂停的时间安排

 (1)自2014年12月17日(含)起至2014年12月24日(含)止,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暂停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

 (2)自2014年12月25日(含)起至2015年1月14日(含)止,为本基金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该期间,本基金仅进行申购业务和转入业务,暂停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

 (3)2015年1月15日,为折算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届时公告的折算日计)。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赎回业务和转出业务,自该日起暂停。

 上述的暂停及开放业务,届时本基金不再另行公告。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

 自2014年12月17日(含)起至2014年12月24日(含)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

 2、到期操作的处理原则

 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出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出,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出,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到期操作的费用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业务,不收取赎回费用。

 4、到期操作期间的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担保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

 自2014年12月25日(含)起至2015年1月14日(含)止。若在该期间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达到或接近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额度设定的规模上限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次日起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过渡期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按担保额度对投资净额规模(含由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实行上限控制,担保额度为10亿元。

 总规模控制方法:

 (1)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担保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2)如开放过渡期申购,则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全部确认;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申请金额之和接近、达到或超过1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业务。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10亿元,则有效申购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若超过1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持仓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上述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当日申购申请金额之和的规模上限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即2015年1月15日。若本基金提前达到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将相应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

 折算日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计入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基金资产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1.000元)

 其中,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9位,基金份额数以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并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后的计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1.000元

 3、到期选择及过渡期申购的风险提示

 (1)对于可享受第一个保本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4年12月1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即:

 1)在2014年12月17日(不含该日)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2014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24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二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申购人承担。

 四、基金的保本、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为18个月,保本期到期日为2016年7月16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二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的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操作期间,对于过渡期申购(含过渡期转换转入)、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过渡期转换入的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的保证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期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二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4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甲 方: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719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88519998 邮编:100089

 乙 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5F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鉴于: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入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保本期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保本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1.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期到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到期日为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过渡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4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乙方: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公告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每一保本期为18个月,第一个保本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目标收益率为15%。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截至2014年12月5日,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已连续5个工作日超过15%的目标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将提前到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将由第一个保本期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鉴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的实际情况,依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更新。主要为:

 一、“第一部分 前言”、“第二部分 释义”、“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根据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更新了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

 二、“十二、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更新了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三、“十二、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中,“三、保证合同”部分更新为第二个保本期保证合同;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将于2015年1月16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12月15日在其网站发布的《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4修订)。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关于开通易付宝支付结算业务并调整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的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交易方式投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自2014年12月16日起,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部分基金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本公司在易付宝网站设置新华基金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便于易付宝实名认证用户通过易付宝网站发起新华基金网上直销账户开立申请、基金交易申请和查询。

 一、开始时间

 2014年12月16日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接受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协议和易付宝相关协议、并且开立新华基金直销账户的易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用户。

 三、适用基金

 ■

 四、调整内容

 投资者通过易付宝平台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新华纯债添利C最低金额调整至单笔最低10元。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1、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https://licai.suning.com/bof/licaiIndex.htm

 客服电话:4008-365-365(免长途费)

 2、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ncfund.com.cn/

 客服中心电话:400-819-8866(免长途费)

 客服信箱:service@ncfund.com.cn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期定额申购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和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基金账号和密码。

 特此通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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