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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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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88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与吉林城建等公司合资成立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拟出资人民币9,800万元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吉林东园投资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与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城建”或“甲方”)及北京中建华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园林”或“丙方”)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协议”),拟共同投资人民币20,000万元,设立 “吉林东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东园投资),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二、具体出资计划

 吉林东园投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乙方出资人民币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丙方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三方各自按49:49:2的比例一次性出资到位;剩余注册资本应由各方于合资公司设立后两年内逐步出资到位。

 ■

 三、交易对方介绍

 1、甲方:

 公司名称: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孙壮

 注册资本:84,544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供热供气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服务(以上均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买卖信息、租赁信息咨询;建材(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公交客运(由下属分支机构实施经营,需单独办理执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甲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丙方:

 公司名称:北京中建华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河槽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午生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关联关系:丙方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外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吉林东园投资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66号伊利花园1号楼(丰满区现代服务业基地)603-5室

 3、法定代表人:商明国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供热供气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物业服务(以上均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屋买卖信息、租赁信息咨询;建材(不含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公交客运(由下属分支机构实施经营,需单独办理执照);研究、开发、种植、销售园林植物;园林环境景观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和园林维护;技术开发、投资与资产管理、水利工程、水处理工程、水处理技术研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各项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五、对外投资合同主要条款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贰亿元人民币。

 甲方出资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98,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49%;

 乙方出资人民币玖仟捌佰万元整(¥98,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49%;

 丙方出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占注册资本的2%。

 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三方各自按49:49:2的比例一次性出资到位;剩余注册资本应由各方于合资公司设立后两年内逐步出资到位。

 2、董事会及管理机构:

 (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指派2人,乙方指派2人,双方共同选派1人。

 (2)合资公司设监事会,合资公司监事会应由3人组成,甲乙双方各指定1人,职工监事1人,从合资公司员工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人,由甲方监事担任,设副监事长1人,由乙方监事担任。

 (3)公司董事长由甲方指派担任,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总经理由乙方指派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管理。

 (5)公司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派担任,其余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聘任,对总经理负责。

 (6)合资公司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以及总经理的职权,以公司章程载明为准。

 3、合资各方权利及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2)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益,享受股权红利。

 (3)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权益的经营活动,或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4)任何一方损害公司权益,导致其他各方受损的,受损方有权向损害一方依法主张权利。

 六、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吉林城建是吉林市政府直属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营相关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法人实体。专职从事城市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及建设管理,并以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参与相关国有资产的经营。吉林城建近年来先后投资建设了吉林市解放大路、世纪广场、百里清水绿带、江湾大桥及雾凇立交桥等道路、桥梁、广场、给排水等100多个城市重点建设项目,促进了吉林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面貌的巨大变化。

 本次投资将促进公司与吉林城建在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综合治理及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全方位合作,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同时,本次投资将采用PPP模式并为公司后续PPP模式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为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提出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PPP模式将有效激发制度活力,有利于公司参与生态产业建设,同时缓解业主的资金压力,实现水生态产业的发展与公司规模的壮大,该模式将成为公司未来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的投资方式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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