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并以传真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信用担保方式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西安分行进行2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其中进口信贷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采用美元贷款;出口信贷20000万元人民币,采用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进口信贷利率为6个月Libor+200Bp;出口信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利率执行,银行一次性收取贷款额0.5%的管理及咨询费。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