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3、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1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办理额度为25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二年的借款。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