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1日
3、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1栋6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石欣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8,958,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28%。
2、现场会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48,944,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81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1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1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8,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5,0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48,958,4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巍、郑雯文
3、见证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