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出现。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2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0日—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铁岭北路2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4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良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079,4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9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044,43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处置北京房产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79,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处置北京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甲3号B座10层10A、10B、10C、10D、10E、10F、10G、10H共八套房屋出售给山东聚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9,000,000元(大写壹仟玖佰万元整)。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73,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73%。
此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股数为78,073,7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为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0.00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秦桥律师、石秀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352号《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