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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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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4-10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2月8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全资子公司浙富水电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与克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土耳其签署了《克伊水电站项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供货合同》。

 一、基本情况

 1.标的物:土耳其克伊水电站项目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

 2.总金额:39,086,800美元(约为241,544,697.96人民币元)

 3.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期48个月;运输至土耳其克伊水电站现场交货。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 称:克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沃康 阿多鲁

 3.注册资本:三千万美元

 4.注册地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加布格大街60号

 5.成立时间:2011年4月25日

 6.经营范围:水电站投资、开发、运营

 7. 克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国际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克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国际公司均未发生类似业务。

 9.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39,086,800美元

 2.结算方式:15%预付款;设计款5%;交货款60%;安装款10%;初步验收款10%。

 3.签署时间:2014年12月8日

 4.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署合同日合同生效

 5.生效时间: 买方签署开工令日或2015年12月31日,以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48个月

 7.违约条款:

 延期交货罚款:延期超过14天,每周罚款金额为开工令总额的2%;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开工令总额的20%;

 性能罚款:额定出力每少于保证值1KW,罚款金额为2200美元;水轮机和发电机额定效率每低于保证值0.1%,罚款金额为11000美元。如出力低于保证值超过5%或效率低于保证值4%,则买方有权拒收并征收20%的罚款。

 上述延期和性能罚款累计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公司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具体交付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此次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 2013 年度营业收入的30.34%,公司将按照交货进度安排生产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预计将增加公司2015-2018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面临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3.本合同以美元结算,存在汇率风险。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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