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62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2月9日9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董事高进华先生、井沛花女士现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修学峰女士、李琦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井沛花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佳慧的直系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此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细内容请见《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请见公司于 2014 年12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董事井沛花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佳慧的直系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4 年12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 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2) 确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 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4) 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 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 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7)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8) 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9) 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0)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公司董事井沛花女士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佳慧的直系亲属,系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三项议案尚待《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异议备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63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2月9日10时30分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4年12月3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景洪磊先生、监事密守洪先生、高斌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景磊先生、李艳艳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景洪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64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同意对《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
公司所处的复合肥行业受国内用肥淡旺季的影响,通常以当年的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为一个销售年度。在2014年10月末,本个销售年度结束后,公司按惯例根据销售业绩对销售系统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故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原定的84人增加至9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30万股调整为6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70万股调整为590万股,预留部分为60万股不变。
为了加强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评等级原定为:
考核分数 | 分数≥95 | 85≤分数<95 | 60≤分数<85 | 分数<60 |
考核等级 | S(优秀) | A(良好) | B(合格) | C(不合格) |
解锁系数 | 1 | 1 | 0.7 | 0 |
现调整为:
考核分数 | 分数≥100 | 90≤分数<100 | 80≤分数<90 | 分数<80 |
考核等级 | S(优秀) | A(良好) | B(合格) | C(不合格) |
解锁系数 | 1 | 1 | 0.7 | 0 |
本次调整的详细内容请见附件《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股份数量及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能够更好的实现本次激励目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说明
公司所处的复合肥行业受国内用肥淡旺季的影响,通常以当年的11月份至次年10月份为一个销售年度。在2014年10月末,本个销售年度结束后,公司按惯例根据销售业绩对销售系统部分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故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人员、股份数量等数据做如修订: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特别提示”第三条:
原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556%,其中首次授予6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34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19%。”
修改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276%,其中首次授予5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6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第二项、激励对象的范围:
原文:“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包括: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修改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1人,包括: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五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第三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原文:“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556%,其中首次授予6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34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1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张磊 | 副总经理 | 30 | 4.11% | 0.105% |
杨其洪 | 副总经理 | 30 | 4.11% | 0.105% |
王臣 | 副总经理 | 20 | 2.74% | 0.070% |
古荣彬 | 销售总监 | 20 | 2.74% | 0.070% |
高杨 | 销售总监 | 20 | 2.74% | 0.070% |
张宗礼 | 销售总监 | 20 | 2.74% | 0.070% |
王家强 | 销售总监 | 20 | 2.74% | 0.070% |
王经明 | 总监 | 20 | 2.74% | 0.070% |
祖林海 | 财务负责人 | 10 | 1.37% | 0.035% |
胡照顺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0 | 1.37% | 0.035% |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74人) | 470 | 64.38% | 1.646% |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 60 | 8.22% | 0.210% |
合计(84人) | 730 | 100% | 2.556%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详见本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内容。”
修改为:“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276%,其中首次授予5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6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张磊 | 副总经理 | 30 | 4.615% | 0.105% |
杨其洪 | 副总经理 | 30 | 4.615% | 0.105% |
王经明 | 副总经理 | 20 | 3.077% | 0.070% |
王臣 | 副总经理 | 20 | 3.077% | 0.070% |
古荣彬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高杨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张宗礼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王家强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闵祥吉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齐晓军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韦凯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祖林海 | 财务负责人 | 10 | 1.538% | 0.035% |
胡照顺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0 | 1.538% | 0.035% |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78人) | 360 | 55.385% | 1.260% |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 60 | 9.231% | 0.210% |
合计(91人) | 650 | 100% | 2.276%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详见本激励计划第十二章内容。”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原文:“(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授予激励对象6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摊销费用总额为3817.40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2014年-2017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总费用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670.00 | 3817.40 | 190.87 | 2195.00 | 1081.60 | 349.93 |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修改为:“(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授予激励对象5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摊销费用总额为3299.6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2014年-2017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总费用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590.00 | 3299.67 | 164.98 | 1897.31 | 934.91 | 302.47 |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5、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原文:“本激励计划预留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219%。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
修改为:“本激励计划预留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
公司《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1、原文:4.1.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考核分数 | 分数≥95 | 85≤分数<95 | 60≤分数<85 | 分数<60 |
考核等级 | S(优秀) | A(良好) | B(合格) | C(不合格) |
解锁系数 | 1 | 1 | 0.7 | 0 |
修改为: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个人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S(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并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考核分数 | 分数≥100 | 90≤分数<100 | 80≤分数<90 | 分数<80 |
考核等级 | S(优秀) | A(良好) | B(合格) | C(不合格) |
解锁系数 | 1 | 1 | 0.7 | 0 |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65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276%,其中首次授予5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6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
预留部分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本激励计划的约定进行授予。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七条、《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条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七、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下同)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第一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个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史丹利、本公司、公司 | 指 |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含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锁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锁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公司章程》 | 指 |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1人,包括:
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2、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8,561.00万股的2.276%,其中首次授予5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66%,预留6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公司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张磊 | 副总经理 | 30 | 4.615% | 0.105% |
杨其洪 | 副总经理 | 30 | 4.615% | 0.105% |
王经明 | 副总经理 | 20 | 3.077% | 0.070% |
王臣 | 副总经理 | 20 | 3.077% | 0.070% |
古荣彬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高杨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张宗礼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王家强 | 销售总监 | 20 | 3.077% | 0.070% |
闵祥吉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齐晓军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韦凯 | 销售总监 | 10 | 1.538% | 0.035% |
祖林海 | 财务负责人 | 10 | 1.538% | 0.035% |
胡照顺 |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0 | 1.538% | 0.035% |
其他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78人) | 360 | 55.385% | 1.260% |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 60 | 9.231% | 0.210% |
合计(91人) | 650 | 100% | 2.276%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式详见本激励计划第十一章内容。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股权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和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内予以锁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无息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3.6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6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史丹利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7.26元的50%,为每股13.63元。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4-201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第三个解锁期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授予激励对象59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括预留部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摊销费用总额为3299.6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公司2014年-2017年具体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总费用
(万元) | 2014年
(万元)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
(万元) | 2017年
(万元) |
590.00 | 3299.67 | 164.98 | 1897.31 | 934.91 | 302.47 |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本激励计划预留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10%,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231%。预留部分在本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予。
(一)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应经监事会核实,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同样需要满足本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授予条件。同时,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确定授予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次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15-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第二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第三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7%,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 |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
未达到考核当年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激励计划中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该年度个人考核相同。
(六)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预留激励对象资格,并发表核查意见。
4、公司聘请律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并办理其他授予事宜。
6、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4-066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于2014年12月9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目前股本较小及未来盈利预期良好,为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计划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现金形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5元(含税),同时公司还将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建议将本提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并且承诺在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此利润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接到上述提议后,董事长高文班先生,董事高进华先生、井沛花女士,独立董事修学峰女士、李琦女士于2014年12月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对该预案进行了讨论,并形成讨论结果如下:
本次提议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的盈利预期相符,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签字董事同意该提议并承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在该预案披露前,公司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个人提议,并非董事会决议,具体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