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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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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12 股票简称:皖通高速 编号:临2014-059
债券代码:122039 债券简称:09皖通债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09皖通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1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17日

 ●摘牌日:2014年12月17日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2月17日发行的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皖通债”(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2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皖通债

 3、债券代码:122039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2月17日

 9、付息日:自2010年至2014年每年的12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期:2014 年12 月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4年4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2009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09皖通债”的票面利率为5.0%。每手“09皖通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0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2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年12月15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年12月17日

 (四)摘牌日:2014年12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2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皖通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0号皖通大厦

 联系人:韩榕、丁瑜

 电话:0551-65338697、63738923

 传真:0551-65338696

 邮政编码:2300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anhui-expressway.net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孟令雷、徐燕

 电话:0551-68167368

 传真:0551-62634916

 邮政编码:23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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