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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63,274.77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公司往期已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受影响。
4、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诚信纳税意识,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