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4―77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转让
本公司7.37%股份给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纪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的通知,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新世纪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66,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7%)转让给杨志茂先生。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世纪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37%股份,只是对上市公司持股结构的调整,本次转让后杨志茂先生实际控制本公司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本次转让前,杨志茂先生名下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杨志茂先生通过其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48,111,27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01%,杨志茂先生实际控制本公司50.01%的股份。本次转让后,杨志茂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6,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37%;杨志茂先生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82,111,27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64%。本次转让后,杨志茂先生仍实际控制本公司50.01%的股份。
二、备查文件
1、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先生致本公司的函。
2、新世纪公司和杨志茂先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3、新世纪公司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杨志茂先生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锦龙股份
股票代码:00071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世纪公司,本公司: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锦龙股份:指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7年1月14日
3、注册地址: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4、法定代表人:杨梅英
5、注册资本:8亿元
6、注册号码:441900000209386
7、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科教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
9、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结构图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料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新世纪公司无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持股目的
(一)本次股份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新世纪公司和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持有锦龙股份的部分股份,只是对上市公司持股结构作出调整;本次转让后,杨志茂先生对锦龙股份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382,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2.64%。其中:95,357,368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10.64%;另286,753,904股为2012年认购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为三年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32.00%。
(三)未来12个月内持股变动的可能
锦龙股份于2014年11月6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4亿股,新世纪公司拟以不超过17.5亿元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锦龙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时间内实施。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持有锦龙股份的计划。
四、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新世纪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锦龙股份部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其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变动前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448,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50.01%。
2、变动后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382,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2.64%。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锦龙股份的持股比例减少了7.37%。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新世纪公司
受让方:杨志茂
2、转让标的
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
3、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上述66,000,000股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总价款为101,310万元。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分两期支付
(1)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15天内,办理转让股份中的23,000,000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办妥前述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35,305万元。
(2)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办理转让股份中的另43,000,000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办妥前述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66,005万元。
5、鉴于上述转让股份已设置了质押,转让方负责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前办妥相关的解押手续。
6、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4年12月5日,新世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将其持有的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转让给杨志茂的决议。
五、前6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新世纪公司郑重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锦龙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杨 志 茂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锦龙股份
股票代码:00071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股份变动性质: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签署日期: 2014年12月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下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人已签署了本报告书。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杨志茂
锦龙股份:指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公司:指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包括曾用名):杨志茂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杨志茂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杨志茂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杨志茂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4.09%股份,杨志茂的配偶朱凤廉持有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3.30%股份,杨志茂夫妻合计持有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7.39%股份。
2、杨志茂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永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环球实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5.12%股份;另外,杨志茂通过博舜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环球实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4.83%股份。杨志茂合计间接持有环球实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9.95%股份。
除上述以外,杨志茂无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持股目的
(一)本次股份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新世纪公司和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杨志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持有锦龙股份的部分股份,只是对上市公司持股结构作出调整;本次转让后,杨志茂对锦龙股份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锦龙股份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三)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继续增加持股的可能
锦龙股份于2014年11月6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4亿股,杨志茂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拟以不超过17.5亿元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锦龙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时间内实施。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锦龙股份的计划。
四、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了新世纪公司持有的部分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变动前杨志茂为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名下未直接持有锦龙股份的股份,杨志茂通过其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448,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50.01%。杨志茂实际控制锦龙股份50.01%的股份。
2、变动后杨志茂持有锦龙股份的股份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杨志茂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的股份382,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2.64%。本次持股变动后,杨志茂仍实际控制锦龙股份50.01%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新世纪公司
受让方:杨志茂
2、转让标的
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
3、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上述66,000,000股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总价款为101,310万元。
4、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分两期支付
(1)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15天内,办理转让股份中的23,000,000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办妥前述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35,305万元。
(2)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办理转让股份中的另43,000,000股的过户登记手续;办妥前述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66,005万元。
5、鉴于上述转让股份已设置了质押,转让方负责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届满前办妥相关的解押手续。
6、协议签订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由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4年12月5日,新世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将其持有的锦龙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转让给杨志茂的决议。
五、前6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2、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杨志茂郑重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备查文件
杨志茂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锦龙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供查阅。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志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梅英 | 董事长 | 44010619641109XXXX | 中国 | 中国 | 无 |
罗璐萍 | 董事、总经理 | 52020319681105XXXX | 中国 | 中国 | 无 |
曾坤林 | 董事 | 44052819581101XXXX | 中国 | 中国 | 无 |
杨天舒 | 副总经理 | 44080219690103XXXX | 中国 | 中国 | 无 |
禤振生 | 监事 | 44010219691223XXXX | 中国 | 中国 | 无 |
基 本 情 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股票简称 | 锦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7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东莞市凤岗雁田村镇田北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锦龙股份448,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50.01%。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持有锦龙股份382,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42.64%。信息披露义务人对锦龙股份的持股比例减少了7.37%。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锦龙股份于2014年11月6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4亿股,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拟以不超过17.5亿元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锦龙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时间内实施。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的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或减少持有锦龙股份的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基 本 情 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东莞市 |
股票简称 | 锦龙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7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杨志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变动前杨志茂为锦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其名下未直接持有锦龙股份的股份,杨志茂通过其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448,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50.01%。杨志茂实际控制锦龙股份50.01%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变动后杨志茂持有锦龙股份66,000,000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的7.37%;杨志茂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持有锦龙股份382,111,272股,占锦龙股份总股本42.64%。本次持股变动后,杨志茂仍实际控制锦龙股份50.01%的股份。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锦龙股份于2014年11月6日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14亿股,杨志茂控制的新世纪公司拟以不超过17.5亿元参与认购,认购比例不低于锦龙股份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锦龙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时间内实施。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在未来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锦龙股份的计划。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