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含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12月4日15:00至2014年12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勇先生因出差未出席本次大会,本次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章高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88人,代表股份 456,382,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1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12人,代表股份277,70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78,681,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36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在关联股东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转让部分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的议案》的下列子议案:
1.1审议通过《大华大陆投资有限公司40.10%股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广州西尔思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6.00%股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3审议通过《南京蔚蓝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4.04%财产份额》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4审议通过《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5审议通过《福州福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6审议通过《福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00%股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7审议通过《北京太极大厦使用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1.8审议通过《福州市长乐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22号、23号厂房》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71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708,063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
2、律师姓名:王新颖、魏吓虹
3、结论性意见: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