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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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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如有特殊情况,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包括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包括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一条(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实行举手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二条(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临时)会议 (通讯表决)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上午9点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2月2日以信息平台和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4-01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资金进行购买银行提供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加上2014年10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过的5,000万元额度,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共计10,000万元。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资子公司浙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盛科技”)拟向银行继续贷款,系正常发展经营所需,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万盛科技提供最高额度为4,750万元的保证担保,其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750万元,担保期限: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担保期限: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本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将房屋及土地抵押贷款的议案》。

全资子公司万盛科技将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22552号、152878号、152876号房屋以及临城国用(2007)第3115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实际抵押金额为2,200万元,贷款金额以实际审批金额为准,抵押期限为抵押办理当日至三年期满。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4-015,

表决情况:赞成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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