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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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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在过渡期内开放其赎回、申购申请以及纯债A申购申请。

纯债A不上市交易;纯债B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过渡期第3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份额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并且同时纯债B份额资产净值小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纯债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9日;纯债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9日。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投资人可参与纯债A或纯债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纯债A和纯债B的认购。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分别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认购,但一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就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B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A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B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9.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北京银行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周期内,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或本基金过渡期期间,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120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bbns.com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本基金的纯债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纯债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纯债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纯债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纯债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纯债A,基金代码: 000914;基金简称:纯债B,基金代码: 000915)

2.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期,每个过渡期为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纯债B的申购、赎回以及纯债A的申购等事宜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在过渡期内开放其赎回、申购申请以及纯债A申购申请。

纯债A不上市交易;纯债B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过渡期第3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份额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并且同时纯债B份额资产净值小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4. 基金分级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A”)和进取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B”),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募集期间认购份额比例不超过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造成的影响。

纯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纯债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纯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 纯债A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第一个开放日次日前的利差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纯债A的每个开放期前2个工作日约定收益率的公告中公布纯债A的新的利差。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第一个开放日次日前的利差值确定为2.075%,即纯债A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第一个开放日次日前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如下:

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1.1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中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纯债A的每个开放期前约定收益率的公告中公布纯债A的新的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到3%。纯债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和新的利差数据来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的6个月适用的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纯债A的第4个开放日前公布的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适用期限包括本分级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前6个月)。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纯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7.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纯债A、纯债B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 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9.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纯债A、纯债B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20个工作日和后20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 销售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12.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其中纯债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9日;纯债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4年12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3.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纯债A不收取认购费,即认购费率为0。

(2)纯债B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纯债B的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 < 100万0.60%
100万 ≤ M < 300万0.40%
300万 ≤ M < 500万0.20%
500万 ≤ M按笔收取,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认购100,000元本基金纯债B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6.30)/1.00=99,409.88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元纯债B,需缴纳认购费596.42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B份额为99,409.88份。

假如该投资者认购的是纯债A份额,则无需缴纳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费用=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6.30)/1.00=100,0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纯债A,无需缴纳认购费,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可得到纯债A份额为100,006.30份。

(4)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金额分别计算。投资人可参与纯债A或纯债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纯债A和纯债B的认购。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分别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认购,但一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就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B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A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B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个人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填写《个人开户申请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预留银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一)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二)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开户程序:机构投资者可由经办人代理填写《机构开户申请表》,如需开通传真交易服务,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开户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开通传真交易,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银行、券商、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理财计划须额外提供此理财产品或计划的批文/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可以填写《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操作员核验其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将申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留存。如投资人已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书》,也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网址:www.bobbns.com

(二)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5号12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以下10个城市的250余家网点对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申购业务: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蒲红霞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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