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公告了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公司股东叶翼强向龙岗区法院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确认公司2014年5月26日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决议;(2)确认公司2014年7月15日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决议;(3)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龙岗区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31、632号),判决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叶翼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翼强承担。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2);于2014年11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经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截至上诉有效期,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做出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No:0020908),上述一审判决已于2014年11月24日正式生效,本次诉讼已经审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