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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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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4-06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15:00至12月3日15:00。

 (3)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3,891,42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6.901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84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170%。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25,227,888股,占公司总股数的3.8170%。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盛京银行沈阳景星支行申请人民币70,000万元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物的议案》

 同意229,04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117%;反对13,080,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632%%;弃权1,768,6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5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79,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410%;反对13,0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485%;弃权1,76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0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28,597,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93%;反对14,830,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809%;弃权 4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34,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782%;反对14,83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876%;弃权4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8,588,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56%;反对13,069,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587%;弃权2,23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57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25,0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17%;反对13,069,4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057%;弃权2,233,3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2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党荣光 韩旸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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