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4,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2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2月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总额为12,00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46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8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2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每股19.80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4,200,000股。
二、相关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其他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汝捷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① 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合作经营或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经营活动;
② 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不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个人、合伙或其他任何组织,生产、经营或销售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产品及服务;3.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2、股东陈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了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承诺情况
经公司核查,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均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回购的情况。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在公司股份上市后未新增承诺事项,并承诺在所持限售股份解禁后仍然遵守上述承诺事项。
(三)其他情况
经本公司核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为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4,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0.1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林汝捷(注1) | 49,104,000 | 49,104,000 | 其中16,500,000股已质押(注2) |
2 | 陈胜 | 15,096,000 | 15,096,000 | 其中13,000,000股已质押(注3) |
合计 | | 64,200,000 | 64,200,000 | |
注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汝捷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注2:2014年4月18日,林汝捷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6,500,000股限售股票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次股票质押式回购办理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4月18日,回购交易日为2015年4月20日。林汝捷先生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本次质押的16,500,000股股份冻结状态保持不变。
注3:2012年8月10日,陈胜先生将持有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3,000,000股质押给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30个月,自2012年8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止。陈胜先生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本次质押的13,000,000股股份冻结状态保持不变。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3、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雪人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