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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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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4年11月4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68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十五)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对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其中,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本基金停止认购业务之前的所有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当日接收到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将使得本基金累计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本基金停止认购业务之前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但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将全部予以确认,不参与上述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6.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7.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9.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0904。

 10.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

 1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设上限,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等限制。

 13.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摘要》”)。(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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