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 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02日下午14:5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0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0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0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武夷山路路口青岛广顺房地产开发公司傲海星城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许亚楠董事长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额为43,305,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43,101,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 代表公司股份2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师事务所冯恩杰律师、毛云龙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选举皇甫晓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详见2014年1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1、表决情况:
同意43,134,0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
反对17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3,000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1%;
反对171,800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9%;
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毛云龙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