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下午 3:00至 2014年12月2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0名,代表股份70,110,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股份59,030,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37名,代表股份11,080,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9名,代表股份13,337,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257,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份11,080,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公司聘请的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15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反对5,953,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80,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反对5,953,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
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良律意字(2014)第8号】。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