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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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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云南省国资委批准或(2)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3)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构成甲方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云南省国资委批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3)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若上述之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此前有关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任何书面意向、纪要、函件或其他记载中的任何与本协议矛盾之处自动失效。

 本协议自以下任意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1)如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2)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2014年12月1日,本公司与昆钢控股签订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协议内容摘要如下: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鸣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A46号

 乙方: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勇

 住所:云南省安宁市郎家庄

 2、协议标的

 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甲方转让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目标股权”),甲方同意依据本协议之约定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

 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以2014年11月30日为目标股权的评估基准日,目标股权交易价格以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鉴于本协议签署时目标股权相关资产评估及备案工作尚未完成,双方同意待评估及备案工作完成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具体交易价格。

 甲方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4、股东权利、义务转移及工商变更登记

 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直接持有目标股权,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大红山管道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益。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需另行签署大红山管道公司新的公司章程。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或促使大红山管道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协议、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文件,及时办理目标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事项。

 5、协议生效及交易完成

 双方同意,除经双方共同书面放弃下述先决条件中的部分条件外,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宜的决议;

 (3)乙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按照其现行有效的章程规定完成了内部审议和批准手续;

 (4)目标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取得云南省国资委的备案;

 (5)目标股权的转让获得了云南省国资委的批准;

 (6)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双方同意,除经双方共同书面放弃下述条件中的部分条件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交割日,且截至交割日止,本次交易完成:

 (1)本协议生效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

 (2)目标股权转让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

 双方应尽力促使本协议生效条件和本交易完成条件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或以双方书面同意的较后日期之前(以下简称“成交期限”)全部完成。

 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本协议生效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不能在成交期限内实现或满足,甲方和乙方应就先决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豁免、延长成交期限或终止本协议进行协商,并尽力争取在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以下简称“协商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在协商期限届满之日前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协议在协商期限届满之日解除。

 若因先决条件不能在成交期限之内实现或满足,并经双方协商未能于协商期限前达成一致而导致本协议解除,则:

 (1)双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亦不再受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约束(本协议终止之前任何一方因违约所须承担的责任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应当作出合理和必要的努力,撤销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文件并终止其效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本协议的审批手续,并使目标股权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

 双方确认,如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全部满足,均不构成本协议下的违约事项。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而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费用无法确认归属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两个日期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大红山管道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或权益变动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但是乙方同意,对管道公司过渡期的经营亏损根据目标股权交割日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足。

 6、违约责任

 如发生以下任何事项之一,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2)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或有重大误导成份;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质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目标股权;

 如任何一方发生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另一方有权要求立即终止本协议及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收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违约一方应当对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2014年12月2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5.7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6.26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目标资产尚未完成审计、评估,目标资产的审计、评估结果将在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目的

 目前公司收入规模持续下滑,盈利水平波动较大,公司面临主业单一、盈利能力不稳定的不利局面,亟待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主要旨在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公司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公司的业务转型,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购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的手续完成后,昆钢控股持有的发展相对成熟、盈利能力较强的大红山管道公司将被整合进入公司,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拓展、盈利能力得到提升,能有效摆脱目前主营业务单一、盈利水平不稳定的被动局面。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业务和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变化情况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昆钢控股持有的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公司业务范围将从原有的焦炭、煤气、蒸汽、煤焦化工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以及煤炭经营等领域扩展到矿浆管道输送为主的管道输送行业,有效拓宽公司的业务领域,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缓解公司的流动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2)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需要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股本结构、注册资本及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条款。

 (3)股东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昆钢控股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的特定投资者。除昆钢控股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9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后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4)高管人员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营业务为以煤炭为原材料生产焦炭,利用生产焦炭产生的焦炉煤气制造煤气或甲醇,并对生产焦炭的副产品煤焦油和粗苯进行深加工,生产化工产品。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将拓宽至焦炭、煤气、蒸汽、煤焦化工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矿浆管道输送,管道制造技术及管道输送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的非煤业务比重有所提升。根据2013年财务数据测算,预计管道业务收入占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7%,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整体实力得到增强。

 (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合理,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并为公司后续债务融资提提供良好的保障。

 此外,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盈利前景,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大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昆钢控股持有的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大红山管道公司较强的业绩支撑能够有效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水平将同步大幅提升。

 (3)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获得募集资金流入;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出将增加。随着大红山管道公司过户后经营效益的凸现,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将有所增加。

 3、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昆钢控股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与昆钢控股之间的业务关系和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由于受行业特性的制约,大红山管道公司的收入中很大比例来源于昆钢控股的关联交易。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有一定程度增加。

 本次发行前,公司主要从事煤焦化工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主要从事煤焦化工和矿浆管道输送相关业务,本次发行前后,昆钢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4、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将限于正常的业务往来范围内,不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5、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产收购,不会出现因为本次发行大量增加公司负债的情形,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提高,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并为公司后续债务融资提供良好的保障。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该等议案中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尹晓冰先生、郭咏先生、杨先明先生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本项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控股”)在内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5.72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6.26元/股。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昆钢控股作为关联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股份,其认购股份数量为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据此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经我们审查,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与昆钢控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部分资金收购昆钢控股持有的大红山管道公司100%股权,上述收购的交易价格将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公司与昆钢控股据此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经我们审查,上述股权收购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与昆钢控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前,昆钢控股持有公司59.1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51,437,700股,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且昆钢控股认购10%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昆钢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变更为46.3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鉴于昆钢控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且昆钢控股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昆钢控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知会了我们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经我们认可同意后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昆钢控股签署的《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和《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77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煤能源”)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34号文)核准,云煤能源于2013年1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包括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94,736,8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99,999,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30,929,260.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9,070,339.23元,由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经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2013]第02000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途:(1)公司以41,060.22万元收购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五一煤矿、瓦鲁煤矿、金山煤矿和大舍煤矿四个煤矿100%股权;(2)以30,000万元增资师宗县瓦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师宗县五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师宗县金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其改扩建项目(含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3)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公司已于2014年4月24日和4月25日将30,000万元资金从公司专户分别转入三个煤矿公司(五一煤矿10,800万元,瓦鲁煤矿13,500万元,金山煤矿5,7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三个煤矿增资并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及三个煤矿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如表所示:

 金额单位: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收购项目的运行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截止2013年5月30日(临时公告2013-037),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涉及收购的四个煤矿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股权的权属变更至公司名下。

 (2)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单位:元

 ■

 (3)实际效益与盈利预测情况

 2012年6月11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瓦鲁煤矿、大舍煤矿、金山煤矿、五一煤矿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中审亚太鉴[2012]020045”、“中审亚太鉴[2012]020046”、“中审亚太鉴[2012]020047”、“中审亚太鉴[2012]020048”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根据报告预测的数据,2013年金山煤矿预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为-1,358,027.07元,五一煤矿预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为10,115,181.28元,大舍煤矿预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为28,171,981.78元,瓦鲁煤矿预计实现净利润数额为3,582,516.51元,四个煤矿预计2013年业绩盈利合计为40,511,652.50元。

 经中审亚太出具的四个煤矿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确认,2013年四个煤矿实际完成净利润为20,831,863.16元,实现比例为51.42%。四个煤矿2013年净利润实现数与预测数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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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煤矿2013年盈利预测未实现的主要原因为:受周边城市重大矿难影响导致曲靖市全部煤矿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产整顿,四个煤矿停产,产能没有得到发挥,煤矿产量未能达到预测水平。(具体见公司2013年年报第五章重大事项)

 (4)2014年公司实际生产情况

 鉴于2014年4月21日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发生瓦斯事故,要求曲靖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煤矿立即进行停产整改,四个煤矿从4月中下旬与全省煤矿一道停产整顿至今。截止本报告日,五一煤矿、大舍煤矿、瓦鲁煤矿已陆续复产,金山煤矿因受政策影响,复产尚待审批。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情况见附件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四、公司临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1)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

 截至2013年11月24日,《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30,000万元增资五一、瓦鲁和金山煤矿用于其改扩建项目(含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相关募集资金30,000万元尚未使用,处于闲置状态。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2013年11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出具专项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见临时公告“2013-060”)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万元

 2013年12月3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该笔款项于2014年1月6日从专户中划拨使用。(见临时公告“2013-065”)

 (3)归还募集资金30,000万元

 2014 年4 月 10 日,公司已按承诺将合计3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见临时公告“2014-018”)

 (4)30,000万元继续补充流动资金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之前已归还的募集资金3亿元用于继续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见临时公告“2014-021”)

 (5)归还募集资金30,000万元

 公司已分别于2014 年4 月24 日、2014年4月25日将25,000万元及5,000万元共计3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见临时公告“2014-025”)。

 (6)公司以30,000万元增资五一煤矿、瓦鲁煤矿和金山煤矿用于其改扩建项目(含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未置换的募集资金余额22,054.05万元用补充三个煤矿流动资金。

 该30,000万元公司已于2014年4月24日、4月25日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分别打入三个煤矿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三个煤矿增资并置换。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中审亚太鉴[2014]020038号,该30,000万元增资五一煤矿、瓦鲁煤矿和金山煤矿用于其改扩建项目中,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三个煤矿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经审计合计为10,895.43万元,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总额为7745.95万元,则未置换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2,254.05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经公司2014年5月6日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五一煤矿、瓦鲁煤矿各自预留100万用于改扩建后续支出外,先行投入未进行置换的募集资金余额22,054.05万元(其中五一煤矿6,706.06万元,瓦鲁煤矿9,647.99万元,金山煤矿5,700万元)分别用于暂时补充三个煤矿的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见临时公告“2014-030”)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六、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包括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金余额2,466,381.81元(含募集资金账户累计利息),其中公司本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67,298.11元,主要为利息收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三个煤矿期末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2,299,077.70元。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22,254.05万元。

 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为22,500.69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86,907.03万元的25.89%。上述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主要原因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14]18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要求,从2014年4月下旬开始全省煤矿停产停建,各县上报煤矿转型升级方案,直到2014年11月中旬才收到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云煤政审[2014]23号”文件《云南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曲靖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的审查确认意见(第二批)》,煤矿才可以按照转型升级方案组织和建设。

 上述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中,6,700万元将按照计划继续投入五一煤矿的改扩建项目中;9,600万元将按照计划继续投入瓦鲁煤矿改扩建项目中;5,700万元将按照计划继续投入金山煤矿改扩建项目中;差额部分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使用。

 七、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

 

 ■

 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注1:投资项目承诺效益各年度不同的,应分年度披露。

 注2: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3:四个煤矿累计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是:因受周边地区重大矿难影响,当地政府要求区域内所有煤矿停产,导致公司2013年以来长时间停产,原煤产量低。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79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73。

 经核查,原公告存在笔误,现更正公告如下:

 原公告内容:

 2014 年 12 月 1 日,公司拟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其他议案,相关内容将于2014 年 12月 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12月 2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更正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公司拟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向控股股东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相关内容将于2014 年 12月 2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12月 2 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更正。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0792 证券简称:云煤能源 公告编号:2014-080

 债券代码:122258 债券简称:13云煤业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拟向控股股东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控股”)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公司股票于2014年10月31日起停牌。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2月2日发布了《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重大事项进展暨股票继续停牌公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向控股股东昆钢控股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100%股权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同时公司股票于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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